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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2月18日住建部新规:住宅按套内面积算
2019-02-23 [下载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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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显示,住建部组织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规范住宅规范,在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意见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

此次38项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包括了《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住宅规范》”),全文约3.1万字。《住宅规范》指出,这一住宅项目规范是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住宅项目安全、适用、宜居、绿色和耐久,规范住宅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术措施而制定。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引人关注的是,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一点:“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

《住宅规范》第二部分2.4.6条指出,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

这也是住建部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房屋应由套内面积来进行交易。分析人士表示,此次出台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本条是居民关注的焦点问题,关系到每个住宅用户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国住宅建筑主要以建筑面积进行交易,这样会出现同一项目的建筑面积相同而套内使用面积不同的问题,以此加剧“公摊面积伤民”的矛盾。不过,先要明确一点,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是我国住建领域的工程规范,属于标准,而非新政。目前也只是征求意见阶段,离正式执行还有较长的一段时间。

有关住房公摊面积曾经引发广泛讨论。新华社对此发表评论《买100平米房子只得70平米,"公摊面积"让我们很受伤!》指出,诚然,公摊面积问题不是一个新鲜话题,但长期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值得注意的是,公摊面积缺少标准、管理混乱,不仅会让消费者在购房时需支付更多房款,更使之在未来要支出物业费、取暖费等更多成本。而随着房屋精装修政策乃至未来房地产税出台,购房者遭遇到的问题还将进一步加剧,产生的各类矛盾也将愈发尖锐。在当前全国房价企稳的情况下,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为获利,频频打起住房公摊面积的主意,“买100平方米得70方米”,个别商品房公摊面积比例甚至超过50%。记者采访了解到,公摊面积“猫腻”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居住获得感。

部分业内专家认为,公摊面积是房地产市场“最不透明的一项指标”,由此导致的房屋买卖纠纷及服务收费争议由来已久。他们建议,从制度上堵住现行法规漏洞,考虑适时引入国际通行的以套内面积为单位的房屋计价体系。

新华社文章指出,调研显示:国际通行的房屋交易计价单位多为所见即所得的套内面积,国内对此虽无统一规定,实际操作中却普遍采用建筑面积计价。但时至今日,都无法律法规对“公摊面积”做出明确约束。

取消公摊:北京已执行16年,重庆已经执行17年。

2003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中明确,预售商品住宅实行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在2008年修订时,则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房转让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所谓“套内建筑面积”,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由此来看,套内使用面积其实相当于套内建筑面积的一部分。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北京新房合同中一直有两个面积

后来北京执行的现房和期房合同中,均包含了“套内建筑面积”这一概念。最新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既要求开发商把每套房子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写明,同时还要求在计价的条款中,分别按照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是平时老百姓口头叫惯了的,而套内面积则能更明确让购房人了解屋内面积到底有多大。两个面积相减,便得出来公摊面积。这也就能防止一些开发商在公摊面积上做鬼。

《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期房项目销售前,会按照“一房一价”申请预售证。此后,这套房的价格已经敲定。在住建部门公式的住宅价格等信息里,也会标明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而公摊面积则是由建筑面积减去套内面积。

北京市一套商品房价格公示

从更长远的观点看,未来要建设开放式街区小区环境,公共通道部分该如何征税,会否增加公摊面积,如何缓解社会矛盾,都值得深思。

16年前,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曾解释,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并不意味着购房人放弃了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而是将可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随着套内建筑面积权利份额一并转让;竣工后套内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发生误差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也就是说,套内面积、建筑面积都只是计价方式的一种。无论使用哪种计价方式,都依然会存在公摊面积。即使是已经执行了16年“套内面积”的北京,依然有“公摊面积”。

也就是说,套内面积、建筑面积都只是计价方式的一种。无论使用哪种计价方式,都依然会存在公摊面积。即使是已经执行了16年“套内面积”的北京,依然有“公摊面积”。

至于公摊面积,则是涉及住宅测绘及成本核算的问题。老百姓质疑的是:公摊面积该不该由自己花钱?哪些地方属于公摊?公摊面积如何避免越来越大?想要彻底解决公摊面积的纠纷和质疑,相关部门就应该进一步对公摊面积标准予以明确,而不是这次《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能彻底解决的。

不独有偶,在2002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就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首次对商品房的计价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和要求。2002年6月,重庆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要求:商品房现售和预售,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权证应当载明共用部位及设施。

该条例于当年8月1日施行,宣告重庆在全国率先强制施行商品房销售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政策,不按这一计价依据销售的开发商,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商品房交易金额5%~10%的罚款。

谈及重庆为何要做强制改革商品房计价方式的“先驱”,时任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处处长曾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最大的目的在于让消费者明明白白购房,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地产交易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在2002年的实际经验表明,按套内面积预售商品住宅,面积纠纷达到了零,而房价的走势基本不变。

原文链接 来自 \ 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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